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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凤 [ 已回复 ] 我们村的人,铺路的时候帮一老板做事,后来这老板说没钱,一直打的欠条都说没钱给,他们当时10个人左右跟那个老板做事的,有两个人依然还跟那个老板做的,现在剩余几个人问老板要钱,告到法院,说,必须要人齐了一起去告才可以,但是那两个人依然在那老板手下做事肯定不愿意出来的,就是想咨询一下是不是这样的。一直都拖好久了,想请问一下该怎么办呢?
回复内容:没道理,不必要等一起告。
2012-05-24
马建祥 [ 已回复 ] 我妈妈把人家的腿在打段了.我想问问需要担当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回复内容:刑事和民事。
2012-05-24
金鑫 [ 已回复 ] 有个朋友借钱不还,当时也没要欠条。我怎么办?
回复内容:想办法通过其他方法固定证据。
2012-05-09
付菊芬 [ 已回复 ] 儿子不孝,侵吞老人钱财,使我无法生活。
回复内容:具体情况不明,建议详述或找律师当面咨询。
2012-04-12
费建如 [ 已回复 ] 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 一、我的基本情况 我(费建如),男,今年52岁,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县高良涧镇大管村八组人,农民,我由于在我外打工多年,从1997年开始,我和我三弟家(及另外还有两家)经村、组同意未包承包地,我们的承包地给其他农户分摊了。2000年,我户与我三弟家,为了配合小城镇建设,在派出所的动员下,将户口迁至黄集镇街道。后来由于在外打工收入不稳定,生活无保障。到了2003年我小组动田时,我户与我三弟家(及另外两家)向小组提出要求分得承包地,村书记李长林不同意我家和我三弟家分得承包地(另外两家可分得),理由是我们两家户口不在本小组。在经过一番吵闹后,我们两家还是硬要坚持抓阄了,但是李长林书记最后讲了,我们两家户口不在本小组,要想分得承包地,必须在第二天中午12点钟之前把户口找回来,否则,即使是抓阄了也不会分给我们承包地。当时我们也不懂,以为户口不在本小组就真的就不能分得承包地。所以第二天就未回去(当时我们住在黄集街道上),第二天小组里也就真的没给我们分地,至使我们两家至今未能分得承包地。 近期,我小组土地被征用,损田户均已拿到补偿款,但另有一块沟、渠、河、路等溢出来的面积补偿款,小组是按现有户口人头分配的,包括新生小孩也有份(这些小孩也无承包地),而就是我们两家没有份,我于2011年10月初得知此事,立即回去找领解决,想要回属于自己的份额,村领导一直未同意。我们问村领导其理由,村领导到现在也没有给我们合理的答复。在此之前小组开会我们不在家,也不知道,现在知道了我去要了,但小组有部分人不同意给。我多次去找村委会要求处理解决,一直无结果。 2012年2月,我为了能够合法的要回属于我们自己的溢出来的面积的份额,只好认真的翻阅各种法律条款,不看不知道,一看这才发现,《国家土地承包法》有关条款规定,农户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发包方不得强制收回其承包地。《国家土地承包法》是2003年3月1日施行的,我小组是2003年秋天分地的。所以,我们到此才知道未能分到承包地,我们的权益受到的伤害是很大的。 二、我们要求补偿的损失: 1、村领导应该从本小组溢出来的总面积中,补足我们与本小组 其他村民享受同等总面积份额的补偿金。 2、根据《土地承包法》有关条款,要求赔偿由2003年至今,我们未能承包土地所引起的一切损失。 3、我多次回家要求解决问题及以后上访时(可能以后还需要向上级政府上访)所导致的一切费用。 有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一)、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一、二、四)、第五十五条。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一、二、四、五、七)、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一、三、四、五、八)。 《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流转的意 见》一(一)、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条款。 现在根据有关法律,我们想要维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请问律师,不知我们的要求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2012年3月13日
回复内容:咨询黄律师13003545808,说明是罗律师推荐
201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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